焚燒爐執行標準
符合國家對焚燒爐的執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8月1日)
《小型焚燒爐技術條件》JB/T 10192-2012
焚燒的主要目的是盡可能焚毀廢物,使被焚燒的物質變為無害和最大限度地減容,并盡量減少新的污染物質產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對于大、中型的廢物焚燒廠,能同時實現使廢物減量、徹底焚毀廢物中的毒性物質,以及回收利用焚燒產生的廢熱這三個目的。
焚燒法不但可以處理固體廢物,還可以處理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不但可以處理城市垃圾和一般工業廢物,而且可以用于處理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中的有機固態、液態和氣態廢物,常常采用焚燒來處理。在焚燒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時,也常常將垃圾焚燒處理前暫時貯存過程中產生的滲濾液和臭氣引入焚燒爐焚燒處理。
焚燒適宜處理有機成分多、熱值高的廢物。當處理可燃有機物組分含量很少的廢物時,需補加大量的燃料,這會使運行費用增高。但如果有條件輔以適當的廢熱回收裝置,則可彌補上述缺點,降低廢物焚燒成本,從而使焚燒法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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